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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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之申請使用,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並應於業務完成後繳回,不得留存。 三、非經產製或提供之機關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四、申請人不得接受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設立及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機關團體委託,申請測繪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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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時應遵行的事項,包括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的使用、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並在業務完成後繳回、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非經產製或提供機關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以及申請人不得接受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設立及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機關團體委託申請測繪成果。 參考資料:建築署,「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2017年修正版。根據該法規,申請測繪成果時,應遵守上述所列的事項,並依法仔細處理測繪成果的使用、保存、複製、轉售等事宜。例如,在第二項中,申請人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業務並需要使用測繪成果時,必須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並在業務完成後將測繪成果繳回。這樣可以確保測繪成果的安全和適當使用。同樣地,第三項則規定在未經機關同意的情況下,申請人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測繪成果,以保護測繪成果的使用權益。最後,第四項則明確禁止申請人接受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設立及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機關團體的委託申請測繪成果,以確保國家安全和資訊安全。
- 非名詞
- 贈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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