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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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測繪成果未涉國家機密,而有保密必要者,應由產製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
- 2.前項測繪成果僅限提供機關或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之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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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7-1條的規定: 1. 如果測繪成果沒有涉及國家機密,但存在保密的必要,那麼應由產製機關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這表示該成果的保密等級被提高,只能提供給機關或受機關委託處理公務的學校、團體和公民營機構使用。 2. 第2項強調只有符合前項保密要求的測繪成果才能被提供給上述機構使用,而不能提供給其他人或組織使用。 以上的解釋和資訊來自於「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7-1條的內容,最新版本是根據行政院國土測繪及地政系統網站2022年3月更新的。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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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