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測繪成果涉及國家機密者,其機密等級由產製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報由權責機關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提供機關申請使用為原則,非經原核定機關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攜帶或傳遞至國外。 二、申請應載明保管人姓名、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其領用、保管、使用及管制,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以實體交付為原則,並於實體上標示機密等級及編號,屬電子資料檔案者,須以加密技術處理。 四、不得與網際網路連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涉及國家機密的測繪成果,其機密等級由產製機關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報由權責機關核定。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 原則上測繪成果應由機關申請使用,未經原核定機關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攜帶或傳遞至國外。 二、 申請應詳細記載保管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其領用、保管、使用和管制應遵循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三、 原則上以實體方式交付測繪成果並標記機密等級和編號。對於屬於電子資料檔案的,應使用加密技術進行處理。 四、 不得與網際網路連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2020年8月31日修正公告。 國家機密保護法,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1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