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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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事項有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簽證。 二、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測繪成果精度等級,與測繪有關規範或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而未予指明。 四、應到而未到現場實地查核測繪作業情形。 五、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報告,足以損害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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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測量技師在辦理簽證時,有以下禁止的情事: 一、簽證事項有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簽證。 二、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測繪成果精度等級,與測繪有關規範或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而未予指明。 四、應到而未到現場實地查核測繪作業情形。 五、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報告,足以損害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權益。 以上禁止情事的目的在於確保測量技師在進行簽證時,遵守專業道德和標準,以保護委託者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根據我們提供的文章內容,並沒有具體關於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與此條款有關的範例。
- 核名詞
- 意圖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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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