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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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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內容摘要。 七、簽證日期。
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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