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8.20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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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以下簡稱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如下:
一、基本測量。
二、加密控制測量。
三、應用測量。
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包括前條各種測繪作業之辦理過程、引用資料、使用設備及其測繪成果。
測量技師之簽證項目如附表。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將辦理經過作成紀錄,連同相關資料彙整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
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測量技師辦理簽證時,應製作簽證報告記載下列事項,並由測量技師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四、委託事項。
五、簽約日期。
六、受託測繪業名稱、地址。
七、簽證意見。
八、有其他影響測繪成果之事由者,其事由。
九、簽證日期。
- 測量技師製作之簽證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每六個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案名。 二、契約編號或案號。 三、技師姓名及執業執照字號。 四、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簽證內容摘要。 七、簽證日期。
- 前項備查之簽證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電腦資料庫,由測量技師以電信網路傳送方式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檢查測量技師之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測繪業及測量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8.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