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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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根據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2條,技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的核發、撤銷、廢止、註銷以及執業執照的登記事項記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法規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例子。
- 技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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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