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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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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資訊,根據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2條,技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的核發、撤銷、廢止、註銷以及執業執照的登記事項記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法規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例子。

  • 技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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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 12 條規定:「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