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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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的規定,測量技師在進行簽證時應備文件包括工作底稿及成果、簽證報告、簽證紀錄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其中,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工作底稿,除非依法令調閱或受聘公司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至少保存十年。對於受聘於公司執業的測量技師,則由執業的公司負責保管這些文件。 參考資料: - 測量技師法 (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 - 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修正)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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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