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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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應依下列規定編製,並由測量技師於工作底稿首頁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 一、明列每一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取得日期及其計算經過之紀錄。 二、應辦理現場檢測者,載明採用之檢測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檢測照片。 三、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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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7條規定,測量技師在編製工作底稿時有以下的要求: 一、工作底稿中應清楚列明每一事實或數據的來源、取得日期以及計算的步驟和過程。 二、對於需要進行現場檢測的情況,工作底稿中應詳細記載所採用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步驟和完成檢測的日期,並附上相應的現場檢測照片。 三、如果引用了其他資料中的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在工作底稿中明確註明參照的索引和頁數。 四、工作底稿應按照系統性的方法依序編列頁次,并且需要裝訂成冊。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測量技師在進行業務時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能夠提供完整的工作紀錄和證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測量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測量技師簽證規則,2017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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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