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七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30條,土地市價的變動幅度應該在每年6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在7月前提供給需用土地人,作為7月至12月間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參考資料: 當季之土地市價變動幅度應在6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該委員會負責根據市場價格和供需情況,評估土地價格的變動幅度。這個評估結果應該在7月前提供給需用土地人,根據這個結果調整7月至12月的徵收補償地價。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徵收的補償金額能夠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得以適當調整。 資料來源: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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