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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十七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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