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屬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當年七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根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9條,依照第21條計算的宗地市價應於通知次年的2月底前提供給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的基準。對於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的情況,應於當年7月底前提供給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7月至12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的基準。 此條規定了提供徵收補償市價的時間要求,根據需要提供給需用土地人的時限,以及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的時限。這些時限的遵守與否,對於土地徵收補償的程序具有重要意義。 例子:如果某個地方政府在2022年通知針對某筆土地進行徵收,根據第21條的規定,他們應該在2023年的2月底之前提供該土地的市價給需用土地人,以便他們評估補償價額。而如果這筆土地符合前條第一項但書的情況,政府則應在2022年的7月底之前提供市價給需用土地人,以評估當年7月至12月的補償價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