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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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的申報登錄,並負責預售屋資訊、買賣定型化契約、委託代銷契約的備查及查核,以及相關的裁處等工作。根據需要,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機關來執行這些工作。 參考資料: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7條 請提供最新版本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以提供更確切的資訊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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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