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2.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3.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清楚第16条的详细内容,因为在提供的文本中没有涉及。
- 業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條文
- 買賣契約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