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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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2條,該辦法對於「不動產成交案件」的定義以及「銷售預售屋者」的界定進行了明確說明。 根據該條第1款,「不動產成交案件」包括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動產租賃案件和預售屋買賣案件。這意味著該辦法的規定適用於這三種類型的案件。 根據該條第2款,「銷售預售屋者」則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預售屋買賣案件: 1. 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其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出賣人。 2. 預售屋採用合建、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方式,由建築業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共同合作開發,其預售屋建物買賣契約的出賣人。 這些規定明確了預售屋買賣案件中的銷售者身份的範圍和定義。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依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一個自建自售的開發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扮演出賣人的角色。 - 根據該辦法,若預售屋的開發由建築業者和土地所有權人等共同合作開發,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出賣人可以是這些相關權利人之一。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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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