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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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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不動產成交案件,指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動產租賃案件及預售屋買賣案件。
  2. 2.本辦法所稱銷售預售屋者,指預售屋買賣案件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其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 二、預售屋採合建、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方式,由建築業與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共同合作開發者,其預售屋建物買賣契約出賣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2條,該辦法對於「不動產成交案件」的定義以及「銷售預售屋者」的界定進行了明確說明。 根據該條第1款,「不動產成交案件」包括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動產租賃案件和預售屋買賣案件。這意味著該辦法的規定適用於這三種類型的案件。 根據該條第2款,「銷售預售屋者」則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預售屋買賣案件: 1. 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其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出賣人。 2. 預售屋採用合建、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方式,由建築業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共同合作開發,其預售屋建物買賣契約的出賣人。 這些規定明確了預售屋買賣案件中的銷售者身份的範圍和定義。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依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一個自建自售的開發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扮演出賣人的角色。 - 根據該辦法,若預售屋的開發由建築業者和土地所有權人等共同合作開發,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出賣人可以是這些相關權利人之一。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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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不動產成交案件,指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動產租賃案件及預售屋買賣案件。本辦法所稱銷售預售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