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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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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權利人及義務人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其有數人者,亦同。
  2. 2.不動產租賃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以下簡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由數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應由承租人委託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3. 3.預售屋買賣案件應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報登錄。
  4. 4.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應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
  5. 5.預售屋已登記予買受人所有後,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申報登錄的責任人。根據第1項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的申報登錄由權利人和義務人共同負責,他們可以達成協議由其中一人或代理人代為申報。如果有多個申報人,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根據第2項規定,不動產租賃案件的申報登錄應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的情況下由經紀業進行申報。如果有多個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則根據承租人的委託,由委託的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根據第3項規定,預售屋買賣案件的申報登錄應由銷售預售屋的人進行。如果委託了不動產經紀業代銷成交,則受託的不動產經紀業應根據其規定進行申報登錄。 根據第4項規定,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的申報登錄應由銷售預售屋的人進行。 根據第5項規定,當預售屋已經登記給買受人所有之後,不再適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最新版本。

  • 不動產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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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3 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權利人及義務人得協議由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