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申報登錄的責任人。根據第1項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的申報登錄由權利人和義務人共同負責,他們可以達成協議由其中一人或代理人代為申報。如果有多個申報人,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根據第2項規定,不動產租賃案件的申報登錄應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的情況下由經紀業進行申報。如果有多個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則根據承租人的委託,由委託的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根據第3項規定,預售屋買賣案件的申報登錄應由銷售預售屋的人進行。如果委託了不動產經紀業代銷成交,則受託的不動產經紀業應根據其規定進行申報登錄。 根據第4項規定,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的申報登錄應由銷售預售屋的人進行。 根據第5項規定,當預售屋已經登記給買受人所有之後,不再適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最新版本。
- 不動產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業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