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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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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盟品牌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
  2. 2.經紀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3. 3.經紀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繼續行銷。
  4. 4.前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情形,直營店應通報總公司彙整後再周知所屬各部門;加盟店應通告內部其他業務人員,其有上傳加盟總部者,亦應併同告知加盟總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經紀業所屬人員在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的名稱。如果該人員是加盟經營者,還需告知加盟品牌的名稱和公司或商業登記的名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清楚知道自己的個人資料被哪些機構所使用。 2. 經紀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必須提供當事人免費的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這表示當事人有權選擇不接受經紀業的行銷活動,而且這樣的選擇不能對當事人產生任何負面影響。 3. 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經紀業必須立即停止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進行行銷。這個規定確保了當事人可以隨時隨地取消對經紀業的行銷許可,而不會受到後續的騷擾。 4. 如果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直營店應該通報總公司並告知所屬各部門,以保證拒絕行銷的訊息能夠在整個組織內部得到傳遞。另外,加盟店也應該通知內部其他業務人員,如果有上傳到加盟總部的資料,也應該一併通知加盟總部。這樣的措施保證了當事人的拒絕行銷訊息能夠有效被執行和遵守。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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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紀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號名稱;其屬加盟經營者,應告知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