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經紀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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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紀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需考慮是否符合「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即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情形。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一項但書,如果經紀業所蒐集的個人資料需要作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應評估是否符合「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定,即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情形。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經紀業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在特定目的外的利用,應符合合理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則。也就是說,經紀業在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利用的目的合理且必要,同時也要遵守比例性原則,避免超過必要的範圍。 例如,如果一家經紀業所蒐集了客戶的個人資料,原本是為了提供不動產相關的服務,但如果該經紀業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如行銷用途或提供給第三方廣告商,則需要評估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則,並確保不超過必要的範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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