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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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當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經紀業作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其所屬人員需遵守該命令或處分。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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