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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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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經紀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的告知義務。根據該條規定,經紀業必須根據個人資料的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相應的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並要求所屬人員確實執行這些要求。 根據搜尋,我無法找到與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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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經紀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