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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 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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