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1.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之委託書,應於委託期限屆滿時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2.經紀業對當事人刪除或銷毀委託書之請求,如認有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得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將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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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經紀業與當事人簽訂的委託書,在委託期限結束時應主動刪除或銷毀。然而,如果有執行業務所必需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此外,如果經紀業收到當事人要求刪除或銷毀委託書的請求,但認為存在執行業務所必需的情況時,可以不予刪除或銷毀,並應該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理由。 該條規定有助於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並確保經紀業在處理委託書時遵守相關法規和當事人的意願。參考資料可參考《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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