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1.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
- 2.經紀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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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當不動產經紀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全部或一部,應依照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的監督。 2. 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前項監督的執行,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和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不動產經紀公司將部分客戶的個人資料委託給外包公司處理,依照該條規定,不動產經紀公司應該對外包公司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過程進行監督,並與外包公司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和方式,以確保客戶的個人資料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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