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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2.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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