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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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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2. 2.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3.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經紀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訂定應變機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個人資料洩漏、竊取、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保護。這些應變機制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採取適當的措施來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 2. 查明事故的原因和損害程度,並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故的事實、應對措施以及提供諮詢服務專線等資訊。 3. 研議改進措施,以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4. 如果發生重大的個人資料事故,應即刻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上述法條,重大的個人資料事故指的是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行為,並且這些行為對大量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危害。舉例來說,如果不動產經紀業的資料庫被駭客入侵並取得大量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造成這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這就屬於重大的個人資料事故。在這種情況下,不動產經紀業應該立即向相關的主管機關以書面形式報告。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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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