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1.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 2.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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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該條訂明了經紀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具體而言,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包括以下事項: 1. 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經紀業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例如存放在封閉式的櫃子或保險櫃中,限制有權存取的人員範圍等。 2. 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經紀業在處理電子資料檔案時,應使用具有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的電腦或自動化機器,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3. 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當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存放個人資料的媒介物需要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經紀業應遵循適當的程序進行銷毀或採取其他防範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不會洩漏。 以上所述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有助於保護不動產經紀業所蒐集和保管的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性。例如,經紀業可以使用具有加密功能的計算機或自動化機器來存儲電子資料,同時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建立使用者帳戶和密碼控制、訪問權限管理等。在必要時,經紀業應該將不再使用的媒介物徹底銷毀,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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