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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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經紀業在確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採取適度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應包括以下項目: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以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 2. 審查各種業務的性質,規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的流程。 3. 要求人員適當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管和保密責任。 4. 當人員離職時,應交接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得在外部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接觸或使用。實施這些措施可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濫用和外洩,以確保相關法規的遵守。 參考資料: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21年6月24日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監理委員會。 2. 不動產經紀業監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reabc.gov.tw/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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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