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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1. 1.經紀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2. 2.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類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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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經紀業在確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採取適度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應包括以下項目: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不同人員的權限,以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 2. 審查各種業務的性質,規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的流程。 3. 要求人員適當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管和保密責任。 4. 當人員離職時,應交接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不得在外部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接觸或使用。實施這些措施可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濫用和外洩,以確保相關法規的遵守。 參考資料: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21年6月24日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監理委員會。 2. 不動產經紀業監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reabc.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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