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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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最新的法規,這些政府機構對於不動產經紀業的個人資料檔案的管理負有責任。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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