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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2.前項所稱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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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根據該條規定所提及的不動產經紀業,指的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規定,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的公司或商號。 舉例來說,假設某不動產經紀公司制定了一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該計畫包括了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如加強網絡安全措施以防止資料被竊取,定期備份資料以防止滅失等。該公司按照計畫的要求,建立了一個安全的資料庫來存儲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只允許授權人員訪問這些資料。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並防止洩漏的風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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