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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2. 2.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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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經紀業在制定安全維護管理計畫時,應考慮企業的組織規模、保有的個人資料性質和數量等因素,並參考該辦法第6條至第24條的相關規定,制定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該計畫應包括以下項目,並可在必要時整合相關項目: 1. 經紀業的組織規模。 2. 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包括: - 配置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源。 - 界定個人資料的範圍。 - 进行個人資料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 - 確立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 - 事故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 - 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和人員管理措施。 -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和證據儲存。 - 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 -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整體持續改善。 - 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相關資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該法規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在不動產經紀業中的安全維護而制定的。該法規在第4條中要求經紀業在制定安全維護管理計畫時,應參考該法規第6條至第24條的相關規定,並根據企業的組織規模、保有的個人資料性質和數量等因素,訂定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該計畫應包括人員配置、個人資料範圍界定、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內部管理程序、事故預防和應變機制、設備和資料安全管理、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等方面的內容,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工作能夠持續改善並在業務終止後處理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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