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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業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2.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第二款相關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經紀業之組織規模。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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