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經紀業應將訂定之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
- 2.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已經許可經營經紀業,尚未完成開業備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輔導開業備查時一併輔導計畫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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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有以下两个规定: 1. 經紀業應將訂定之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 經紀業在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时,需要提交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备案,在计畫修正时也需要同样的提交备案。 2. 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將計畫報請備查;已經許可經營經紀業,尚未完成開業備查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輔導開業備查時一併輔導計畫備查。 經紀業在申請開業備查时需要同时提交計畫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备案。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时已经完成開業備查的,需要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提交計畫进行备案。已经获得许可经营經紀業,但尚未完成開業備查的,由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輔導開業備查时一併輔導計畫的备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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