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經紀業應配置適當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
個人資料
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處,使其所屬人員及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