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經紀業應配置適當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 2.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與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處,使其所屬人員及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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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條,不動產經紀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經紀業須配置適當人員和相應資源,負責制定、修訂和執行相關計劃或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這意味著不動產經紀業必須確保有專門的人員負責個人資料的管理,並時常向管理層報告有關處理方法的相關事宜。 2. 不動產經紀業應該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具體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在辦公處所適當的位置上,以便所屬人員和資料當事人能夠了解。這意味著不動產經紀業必須以公告的形式將其個人資料處理政策公開,並確保所屬人員及相關當事人能夠獲取這些政策的相關信息。 參考資料: -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7&mcustomize= -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 (Taiwan). (n.d.). Retrieved from https://www.loc.gov/law/help/privacy/comparison/data-protection-bibles/taiwan.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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