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經紀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 2.經紀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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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有以下兩個規定: 1. 經紀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意義:經紀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確認蒐集的目的,並按照這個目的來確定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或類別。此外,經紀業還需要定期檢查所保留的個人資料情況。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範例: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在收集客戶資料時必須告知客戶資料將用於管理房屋租售事務,並按照這個目的蒐集客戶的姓名、聯絡方式和房屋需求等資料。公司定期進行個人資料清查,確保所保留的個人資料與其營運目的相符。 2. 經紀業經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意義:經紀業在進行個人資料清查時,如果發現了不屬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的個人資料,或者特定目的已消失或到期且不再需要保存,則應該刪除、銷毀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 參考資料:《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範例: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進行個人資料清查時發現, 他們保留了一些不再需要的客戶資料,或者某些資料的特定目的已消失,例如一位客戶已經購買到房屋並不再需要租房,則這些資料應該被刪除或銷毀,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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