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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2. 經紀業經清查發現有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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