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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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經紀業所屬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應該被視為該經紀業者本身所蒐集和持有的資料。在蒐集這些資料時,經紀業者應該確認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和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并且接受監督。 2. 如果前述的個人資料需要上傳給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經紀業者應該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事故的發生。 這些結論來自於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是「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版本)。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經紀業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有相關的要求和義務。具體來說,他們需要確保蒐集的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同時也需要遵守相應的保護措施,以保護這些資料的安全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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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