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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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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紀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
個人資料
應視為該經紀業者所蒐集
持有
,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監督。
前項個人資料有必要上傳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防範發生個人資料洩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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