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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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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經紀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監督。
  2. 2.前項個人資料有必要上傳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防範發生個人資料洩漏事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經紀業所屬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應該被視為該經紀業者本身所蒐集和持有的資料。在蒐集這些資料時,經紀業者應該確認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和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并且接受監督。 2. 如果前述的個人資料需要上傳給直營總公司或加盟總部,經紀業者應該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事故的發生。 這些結論來自於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是「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版本)。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經紀業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有相關的要求和義務。具體來說,他們需要確保蒐集的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同時也需要遵守相應的保護措施,以保護這些資料的安全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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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經紀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經紀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