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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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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2條,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該法第19條及第20條的規定。此外,經紀業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進行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以確保其了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這項法條要求經紀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的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此外,經紀業也需要對其人員進行必要的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以確保其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 作為範例,經紀業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限、利用對象及方式等。而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或基於公共利益做統計或學術研究時,則不需要告知當事人。此外,經紀業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後,若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有爭議,應主動停止處理或利用,除非因執行職務或業務必須且註明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否則應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規定,經紀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以上為該法條的解釋,資料來源為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2條及相關解釋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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