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經紀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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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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