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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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經紀業應該制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參考資料: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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