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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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