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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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在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相關的活動時,應留存特定的交易紀錄。以下為各自需要留存的交易紀錄: 地政士: 1.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 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3. 交易帳戶號碼 4. 簽證文件 5. 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不動產經紀業: 1.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2.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3. 要約書 4. 斡旋金、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5. 交易帳戶號碼 6. 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這些交易紀錄可以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的方式保存,保存期間至少為五年。如有其他法律有比較長的保存期限規定,則按照該法律的要求保存。 例子:地政士在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留存相關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交易帳戶號碼等交易紀錄,以符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法規要求。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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