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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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條及前條規定留存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於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時,應迅速提供,以重建個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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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4 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根據第八條及前條的規定留存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時,當法務部調查局或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要求提出時,應迅速提供這些資料,以重建個別交易。 根據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4 條的目的是確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能迅速提供所留存的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以配合調查局或司法機關的調查需求。這使得調查局或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重建個別交易的情況,有助於打擊洗錢和資恐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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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