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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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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於交易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為代收款項且收受時已申報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再將同款項存入信託專戶或賣方金融帳戶時,免向調查局申報。
  2. 2.前項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訊息,無法找到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4-1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和提供相關資料。請諒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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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4-1 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