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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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調查局申報: 一、客戶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無合理說明。 三、客戶或資金來源或去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恐或資助武器擴散有關聯。 四、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五、客戶要求以一定金額以上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作為定金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 六、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一定金額之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支付定金或各期價款。 七、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八、不動產交易資金來自第三人,或價金給付給第三人,且無合理說明。 九、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異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不實價格記錄。 十、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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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當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的行為時,發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應向調查局申報: 1. 客戶符合第九條中所列的情形之一。 2. 交易金額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至該國家或地區的帳戶或人員,且沒有合理的說明。 3. 客戶、資金來源或去向涉嫌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恐或資助武器擴散有關聯。 4. 交易金額與客戶的年齡、身份或收入不相稱,且沒有合理的資金來源說明。 5. 客戶要求以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作為定金或各期價款,且沒有合理的說明。 6. 客戶沒有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支付定金或各期價款。 7. 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供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8. 不動產交易資金來自第三人,或者價款支付給第三人,且沒有合理的說明。 9. 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異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中以不實價格記錄。 10. 其他懷疑洗錢交易或資恐情況。 根據法源及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5 條為相關範圍之參考。 範例:若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發現客戶要求以不實價格記錄不動產交易契約文件,即可根據該法條進行申報,以防止洗錢行為的進行。 資料來源: 《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檢舉及防制洗錢、打擊資恐辦法》(內政部,《法務部》,民國107 年8 月1 日修正)第15 條
- 不動產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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