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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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一)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二)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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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確認客戶身份時,如果客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立即婉拒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這表示當客戶使用的名義或身份有疑似不實的情況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該拒絕進行交易。 二、拒絕提供確認身份所需相關文件。 如果客戶拒絕提供確認身份所需的文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也應該婉拒進行交易。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如果客戶使用偽造或變造的身分證明文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也應該婉拒進行交易。 四、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如果客戶被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為恐怖分子或團體,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也應該婉拒進行交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一)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二)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這表示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客戶的身份有合理懷疑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時,也應婉拒進行交易。 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9C%B0%E6%94%BF%E5%A3%AB%E5%8F%8A%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6%A5%AD%E9%98%B2%E5%88%B6%E6%B4%97%E9%8C%A2%E5%8F%8A%E6%89%93%E6%93%8A%E8%B3%87%E6%81%90%E8%BE%A6%E6%B3%95)
- 不動產名詞
- 法人名詞
- 變造名詞
- 資恐防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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