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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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除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核: 一、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以辨識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前款辦理情形應予留存或記錄,保存期間同前條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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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1條規定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確認客戶身分之外,應依以下規定進行檢核。首先,根據風險基礎方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建立姓名及名稱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以辨識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或團體。其次,檢核情形應予留存或記錄,並依前條第六項的規定保存一段時間。 例如,根據國際組織的指定,某個人被認定為恐怖分子,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與該個人進行交易時,根據第8-1條的規定應進行檢核,以確定該個人是否為恐怖分子。如果確定該個人被指定為恐怖分子,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留存或記錄相關資料,並按照前條第六項的要求保存一段時間。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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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