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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建立業務關係之客戶,應依下列原則持續實施審查: 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確保該交易與客戶之業務特性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定期檢視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是否足夠。 三、依客戶之重要性、風險程度及前次審查情形,重新對既存客戶進行身分審查;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亦同。 四、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方式出現異常重大變動時,應依第八條規定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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