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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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調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 2.屬重大或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立即依前項方式填具申報書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申報。
- 3.前二項申報紀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申報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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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6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有以下申報義務: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發現涉及洗錢或資恐情事時,應於發現後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調查局所訂的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調查局申報。如果不動產買賣交易尚未完成,同樣需要進行申報。 2. 如果涉及重大或緊急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立即填具申報書表,並以傳真或其他方式進行申報。 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至少保存五年有關前述申報的紀錄。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調查局官方網站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簡介,該法規於2019年12月10日修正,並於2020年1月1日生效。該法規的主要目的是強化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洗錢及資恐交易的防制措施。根據法規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發現涉及洗錢或資恐情事時,需要填具申報書表並向調查局進行申報。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調查局官方網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取自https://www.mjib.gov.tw/FileDownload/NewsAttach/18843/news_18843_1_142_2028.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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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