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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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客戶為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制裁名單指定(以下簡稱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為其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已從事者,應即停止。
- 2.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因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適用前項規定。
- 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因執行業務知悉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者,應向調查局通報。
- 4.前項通報方式及通報紀錄之保存年限,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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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的內容: 1. 如果客戶被指定為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名單中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不得從事與他們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的相關行為,並且如果已經進行了相關行為,應立即停止。 2. 如果第三方接受被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的委任、委託、信託或出於其他原因持有或管理其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則適用上述規定。 3. 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因執行業務而知道持有或管理被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財物、財產上的利益或所在地,應向調查局通報。 4. 通報方式和通報紀錄的保存年限,根據前條規定進行適用。 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的《金融服務-防制資恐及洗錢要求》(ISO 20022),該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不動產交易被用於洗錢或資恐活動。這項法規要求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識別並避免與指定制裁名單上的個人、法人或團體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同時也要監視持有或管理被指定制裁的人的財物、財產上的利益或所在地。如果發現相關情況,他們有義務向調查局通報。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加強金融系統和不動產市場的安全,防止洗錢和恐怖資金的流入。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與相關機構合作,確保他們不與被指定制裁的人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整潔。
- 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資恐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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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