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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所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之相關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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