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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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所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之相關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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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8條規定,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對於所發現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及向調查局申報的相關資訊,有保密的責任,不得任意洩露。這是為了確保調查機關能夠有效地進行調查,並保護敏感資訊的安全。如果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違反這項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懲罰。 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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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