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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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前條規定,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 2.第八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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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時,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來識別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以及其家庭成員和有密切關係的人(即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同時,根據前條的規定,必須進一步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 然而,對於第八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的對象,若其實際受益人是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洗錢和打擊資恐活動的進行。在確認客戶身分時,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必須特別留意可能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有關的情況,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客戶身分的真實性。 例如,當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在進行交易時,發現客戶或受益人是一位曾擔任國際組織的高級職位的人士,他們必須根據法規的要求,進一步詳細辨識和確認該客戶的身分,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 不動產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八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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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