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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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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 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六、業務關:指五年內累計為同一客戶辦理三次以上不動產買賣交易。 七、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八、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受或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 條中,有以下的用詞定義: 一、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根據地政士法第 4 條和第 33 條第 1 項的規定,地政士可以由通過地政士考試並取得地政士證書的人擔任,也可以是在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的人。這些人可以領取地政士開業執照並執行地政士業務。 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根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和第 5 條第 1 項的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是指依法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的公司或商號。這些業者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進行業務。 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 客戶是指參與不動產買賣交易的雙方當事人。 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實質受益人是指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或者是由他人代理進行交易的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是指在洗錢和資恐等方面具有高風險的國家或地區。 六、業務關係:指五年內累計為同一客戶辦理三次以上不動產買賣交易。 業務關係指的是在五年內,累計為同一客戶辦理三次以上的不動產買賣交易。 七、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一定金額是指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相等於五十萬元的外幣。 八、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受或支付。 通貨交易指的是單筆以現金收受或支付的交易。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所列的法規和條款進行的。例如,地政士的定義是根據地政士法第4條和第33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解釋的。

  • 地政士法法規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法規
  • 當事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洗錢防制法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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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