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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代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二、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客戶:指不動產買賣交易之雙方當事人。 四、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六、業務關:指五年內累計為同一客戶辦理三次以上不動產買賣交易。 七、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 八、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受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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