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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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時,應依本辦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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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3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相關行為時,需要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工作。這表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處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有責任確保交易過程符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要求。具體的實施細則及措施需參考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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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