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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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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時,應依本辦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3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相關行為時,需要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工作。這表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處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有責任確保交易過程符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要求。具體的實施細則及措施需參考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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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3 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時,應依本辦法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