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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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4 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1. 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應核定防制洗錢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範例參考資料:《洗錢防制相關法令》中華民國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內政部發布之相關法令、規定等。 2. 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防制洗錢措施之執行。 範例參考資料:《洗錢防制相關法令》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行政院發布之相關法令、規定等。 3. 必須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範例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發布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指導原則等。 4. 需製作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範圍應包括客戶、產品及服務之性質,以及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價金支付管道等風險因素。 範例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發布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指導原則等。 5. 需注意員工有無地政士法第六條第一項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充任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地政士法》中華民國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內政部發布之相關法令、規定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華民國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內政部發布之相關法令、規定等。 6. 需建立稽核程序,以確保執行防制洗錢措施的有效性。 範例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發布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指導原則等。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地政士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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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