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內政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內政部有權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該項查核工作。查核工作可以採取現地或非現地的方式進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具體的查核方式和執行要求可能透過相關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進一步詳細規定。在執行查核時,內政部可以考慮委任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關、法人或團體來進行查核工作。這些機關、法人或團體需要具備對洗錢和資恐防制相關法規、控制措施和稽核制度的瞭解和專業能力。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必須配合並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協助,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的執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能有效履行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責任,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措施和稽核制度,以確保相關業務的法律合規性和風險防控。根據這條規定,內政部將定期進行查核,以監督和評估地政士和不動產經紀業是否遵守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法規要求,並在需要時提出改善建議和處罰措施。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委辦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