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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政部每年應查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前項查核得採現地或現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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