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降低風險之管理措施。
- 2.前項新產品或服務,包括運用新支付機制或新科技於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6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措施來降低風險。這包括在相關產品或服務中運用新的支付機制或新科技。例如,如果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引入了一種新的房屋出售支付方式,他們應該先評估這種支付方式是否存在洗錢或資恐的風險,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來減低這些風險。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